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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凌晨,赵某驾驶鄂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蕲嘉高速公路自西向东往黄石方向行驶,行至蕲嘉高速公路黄咸段咸黄向44千米+700米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赵某将车停放在路边并与乘车人郭某下车检修车辆。同日1是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后方驶来,与鄂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相撞致郭某及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赵广亮、李松当场死亡,赵某及赵某受伤。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的中性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要求细致观察路面情况,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尸检报告等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长青 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书记员:朱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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