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罪犯杜某某,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1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审判长:冷建平
审判员:刘立国
审判员:高洪明
书记员: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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