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住所地呼兰区南二道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马彪,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宁春,男,该行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翟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郭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潘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潘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与被执行人翟红某、郭凤兰、潘金龙、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380.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1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嘉庆
审判员 姜龙
人民陪审员 陆宏艳
书记员: 高晓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