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暂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同年3月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云梦县下辛店镇老江村路段时,与前方自西向北左转弯由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乘坐人代某1、代某2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9日,代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1符合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胸部严重并发症,多器官衰竭,呼吸循环障碍死亡。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代某1、代某2无责任。案发后,经云梦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代某1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代某2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爱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安徽省泗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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