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2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岂淑铭、被告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长深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40KM+798m处,与在同车道内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被告人王某甲、乘车人鲁某受伤、乘车人粱某死亡,两车辆受损。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遵化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粱某、鲁某无责任。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苗瑞生人民陪审员王剑斌人民陪审员杜国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郭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