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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冯某,湖北省黄州区,大学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团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二季度获得两次表扬。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及罪犯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怀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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