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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赤峰市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妍,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年锋,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且在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洪芹
审判员 邓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凤娟

书记员: 翟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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