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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于2018年4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5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对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公长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环岭街新桥处时,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行人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公长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环岭街新桥处时,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行人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5月11日,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吕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1、李某、梁某2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公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待并拨打报警电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邹本起

书记员:谷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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