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长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芳媛、助理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孙长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1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山镇西太平山村北弯道处驶入道下,造成驾驶员赵某1及乘车人赵某2受伤。赵某2经治疗无效于2016年6月29日死亡。经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1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2日21时26分许,接到孙洪许报警称,在西太平山与一颗树之间公路上有一辆轿车发生单方事故,有人员受伤。赵某1因事故受伤,一直在医院治疗,于2016年7月27日经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1是杜拉尔派出所辖区居民,在表现一般。
2、解剖尸体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赵某2的尸体于2016年7月12日进行解剖检验。
3、莫公交认字(2015)第00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无责任。
4、赵某1驾驶证、×××小型轿车行驶证。证实赵某1有驾驶资格,×××小型轿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韩伟。
5、被害人身份证、户口信息、死亡证明、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赵某2的身份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死亡地点和死亡原因。被告人赵某1的伤情。
二、鉴定意见
1、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齐和平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7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鉴定人赵某1血液未检出酒精。
2、(莫)公(法)鉴(尸检)字(2016)32号鉴定文书卷一册,证实赵某2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3、现场勘查卷一册,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三、被告人赵某1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22日晚9点左右,赵某1驾驶车牌号×××轿车在西太平山村道附近驶入道下,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乘车人赵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1受伤。事发当时赵某1抢救伤者,等到了阿荣旗医院稳定了以后才给其朋友刘世阳打的电话,让他报警。报警时间是2016年6月23日早上。
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赵某1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出示一下两组证据:
1、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6月23日5时18分38秒,刘世阳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替赵某1报案。
2、电话录音,证实被告人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刘世阳为其报警是在公安机关介入本案以前,应属投案自首,交警大队民警是在2016年6月23日九点多才到现场及阿荣旗医院。
以上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事发后积极救治伤者,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并在其住院治疗后委托他人报警,属自动投案。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第一,二项以及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意见,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于与道路施工方有关。被告人赵某1致1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虽然是过失行为所致,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1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苏 静 审 判 员 谷常娜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书 记 员 吴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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