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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超,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晓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白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超、刘晓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号牌号码为蒙D****8的大型公交客车沿赤峰市××区委会门前时,与推二轮人力手推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1相撞,致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驾驶蒙D****8号大型公交客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当其沿赤峰新城区林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南侧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孙某相撞,致孙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9日,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以赤公交一认字(2016)第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第一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同日,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以赤公交一认字(2016)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第二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王某1刮倒的事实不知情,故其未停车,继续按着公交车的行车路线向前行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被害人王某1被被告人所驾驶的公交车的右侧前轮部分刮擦碰倒,右侧前轮部分正是公交车固定的盲区,驾驶员通过后视镜不能看到该位置;事故发生在冬天,车窗紧闭且有霜,车内开着暖风,噪音很大,被告人对事故很可能看不到也听不到,不知道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知道受害人家属已经报案的情况下,未再打电话投案,被告人接到了交警部门的电话,报告了自己的位置且未离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公交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72万元并获得家属谅解,被害人在机动车道行走也存在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号牌号码为蒙D****8的大型公交客车沿赤峰市××区委会门前时,与推二轮人力手推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1相撞,致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驾驶蒙D****8号大型公交客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当其沿赤峰新城林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南侧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孙某相撞,致孙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9日,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以赤公交一认字(2016)第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第一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同日,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以赤公交一认字(2016)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第二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单、事件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2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8号7路公交车沿红山区哈达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贾营子村委会前,与由南向北推手推车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1相撞,致王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同日,赤峰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查获归案。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检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检车情况。4、酒精呼吸检测照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照片、酒精浓度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12mg/100ml。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蒙D****8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6、王某1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1受伤后在赤峰市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后死亡。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办案说明,证实孙某受伤后右侧腓骨上端骨折,暂定轻伤二级;因孙某至今未出院,无法得出确切的伤情鉴定意见。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张某某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押,将黑色二轮手推车、蒙D789**号车辆及行驶证扣留,后将黑色二轮手推车、蒙D****8号车辆及行驶证予以返还。9、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蒙D****8号车辆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A3的驾驶资格及蒙D789**号车辆的详细情况。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王某1于2016年11月26日死亡。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王某1的儿子。2016年11月26日早晨,贾营子村委会的阿姨去他家说他父亲被车撞了,他去现场只看到了父亲的手推车,然后打车去了医院。他父亲是贾营子村委会烧锅炉的,发生事故时,他听说他父亲在村委会对面的垃圾转运站倒完炉灰,由南向北推手推车回贾营子村委会时出的事。早上8时左右,他父亲经抢救无效去世了。12、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司机。2016年11月26日6时37分许,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打来电话询问一辆发生事故的7路公交车的车牌号,他给分公司的孟大军打电话让其核实,后来2路车队的一个驾驶员给他打电话说其在红山区哈达西街测速点的事故现场,其描述车牌号为78978的公交车把一个行人刮倒后走了。他给孟大军打电话问驾驶员信息,孟大军说蒙D****8号公交车在新城区撞人了,现在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2016年11月26日6时50分许,他去红山区的事故现场,看见交警在询问伤者亲属情况,他告诉民警肇事驾驶员的具体位置,民警就去赤峰市新城区附属医院找肇事司机,他就去总公司看公交车内视频录像,在视频录像里看到在哈达西街测速点西侧,对面车道有一辆车过来,灯光一晃,一个行人在车的右侧推着一辆人力的垃圾车由南向北推行,人力车已经到非机动车道内,蒙D****8号公交车向左打了下方向,车的右侧中间位置把行人带倒了,然后公交车就走了,在新城区临璜大街蒙D7****8号公交车与一行人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时相撞,驾驶员将行人送往新城区附属医院。1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蒙D****8的司机张某某是他的对班,2016年11月26日7时41分许,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撞到人了,其在赤峰市新城区附属医院。2016年11月25日晚间,张某某在他家吃饭,喝了啤酒,当晚23时吃完的饭。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6点多,她看见一辆公交车撞了一个行人后逃逸了,她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她当时驾驶两轮电动车去单位上班,沿红山区哈达西街由东向西行驶快到贾营子村村委会的位置,一辆公交车从她的左侧超过去,她看到那辆公交车好像刮到了什么东西,她继续向前走看到公交车撞到了一个推手推车的大爷,大爷在路边侧躺着,头部流血了,嘴里不停往外吐东西,手推车在大爷的右方,她下车拨打了120救护车,又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她在现场陪着大爷的时候,有一个大姐过来对她说其看见公交车撞人后逃跑了,一直在后面追,看到了那辆车的车牌号,后来救护车来把大爷拉走了。她看见是一辆黄色的公交车撞了人,因为太黑没看清楚车牌号。公交车特别快向西走了。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早晨6点20分左右,他在皇家帝苑一期小区家里出来锻炼身体,由南向北步行走到林西路双黄线东侧机动车道时,看到一辆7路公交车在临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林西路右转弯,当他走到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继续向北走了大概10米左右,公交车把他撞倒了,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他清醒时已经到了新城区附属医院的东门,驾驶员搀扶他要进医院,后来交警来把驾驶员带走了。他腰部受了伤,右腿骨折。16、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客车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11月26日6时23分54秒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D****8号公交车时望向右侧后视镜并进行了鸣笛,车速由约51km/h突然降至约17km/h,张某某又多次望向右侧后视镜,向左侧张望了一次,后加速驶离现场;证实车内乘客因刹车从座位上向前滑出;同日6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D****8号公交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情况。17、行车路线图、行车轨迹视频,证实蒙D****8号7路公交车事故前后的行车路线。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驾驶蒙D****8号公交车与被害人王某1相撞,致王某1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驾驶蒙D7****8号公交车与行人孙某相撞,致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19、授权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现金支票、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亲属收到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款72万元,对张某某表示了谅解。2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27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的曾用名为张国强。2016年11月25日晚上,他与同事邱某喝酒到23时左右,次日早晨6点14分,他驾驶蒙D****8号7路公交车从始发站出发去往新城,车上有一个乘客,坐在车靠后的位置。大概6时30分左右,他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山区六西街百合花园西侧的测试区附近,靠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车速大概在30-40km/h,此时,他看见车头正前方有一个老头推着二轮车由南向北斜着过马路,他看到老头的时候,老头和二轮手推车已经在他的车道内了,离路边还有一条非机动车道的距离,他看到老头想绕过去就踩了刹车,往左打了方向盘,他以为躲过去了就继续开往新城。到了新城林西路车伯尔民俗园附近,他的车上还坐着那个人,当时他在中间那条车道行驶,他感觉正前方有一个老头在马路中间走的挺快,由西向东过马路,他看到这个老头的时候,他的车在中间的车道内行驶,车速大约在30-40km/h左右,他看到老头以后赶紧踩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他的车前方撞倒了老头的右侧,挡风玻璃被砸裂了,他停车下车,看了老头脸上都是血,他没报警,也没保护现场,他扶着老头上了公交车去了新城区附属医院急诊,领着老头在医院检查。到了医院没多久,公交公司安全科的孟大军给他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开着7路公交车撞人了,他说在新城区林西路车伯尔民俗园附近撞人了。后来交警到新城附属医院问他是不是撞人了,他说没有吧,他说他就在新城车伯尔民俗园附近撞了一个老头。交警开车拉他回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公司楼下给他作了酒精呼吸检测,交警在单位的监控室调取车辆监控的时候,他也看了监控,他才知道他在六西街百合花园往西的位置躲那个老头的时候没躲开,把人刮倒了。事故发生前,他在靠右侧挨着非机动车道那条机动车道内行驶,推手推车的老头在他所在的车道内的正前方位置,他躲老头的时候,老头应该在他车的右前角位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王某1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调取的客车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望向其所驾驶的蒙D****8号公交车的右侧后视镜并进行了鸣笛,车速由约51km/h突然降至约17km/h,张某某又多次望向右侧后视镜,期间向左侧张望了一次,后加速驶离现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发生事故后其没有看后视镜,与客车监控录像所显示的事实不相符,被告人的供述及客车监控录像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关于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亦未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害人王某1无过错、无责任,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王某1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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