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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林,男,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人韩某的配偶。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韩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其配偶李林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故本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李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韩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韩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故比照其他程序对被告人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述静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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