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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4时5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673km+550m处,忽视瞭望,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与同方向停在路肩上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当场死于车内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现场。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张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户口信息材料,车辆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赔偿谅解材料,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张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景连柱 审 判 员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赵艳辉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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