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崔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崔某某因二审无罪申请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港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2016)辽1403法赔3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龙港法院认为,龙港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被二审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崔某某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崔某某住院治疗脑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费用及其他请求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故决定不予赔偿。
崔某某申请龙港法院国家赔偿称,2013年4月28日,崔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被二审改判无罪。2014年11月6日11时,龙港法院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致崔某某休克倒地,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引起的脑梗,住院治疗13天。崔某某年近七十岁,无故被拘留28天,其后又被伤害住院13天,在长达三年的诉讼中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名誉受损。故请求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152.16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7531.26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另外,崔某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增加新的赔偿请求,请求赔偿扣押崔某某5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647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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