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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魏刘志
郑留成(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
魏纪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刘志,男,39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留成,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纪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刘志及其辩护人郑留成、魏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刘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魏刘志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刘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魏刘志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艳艳
审判员:赵昕
审判员:楚惠玲

书记员:樊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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