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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华夏湖天电梯楼2楼,机构代码证号:71702360-5。
法定代表人曾祥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特别授权),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65号,身份证号码:433001197007100428。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487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多辉,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干部,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南路7号,身份证号码:433001197111140219。
原审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城东金海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0663810-1。
法定代表人江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永祥,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太平巷3号,身份证号码:43120219650602001X。
委托代理人汪晓斌,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股长,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40号2栋3单元2层2号,身份证号码:430421197608247550。

案由: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2日,王多辉与天福集团签订《售房合同书》,合同明确了王多辉所购房屋的楼栋、楼层、单元及房屋面积、价格等内容,同时还约定了在现场三通一平完工后15个月将初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王多辉使用,如遇基础超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按时交房,天福集团据实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多辉……。合同签订后,王多辉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天福集团交付了购房定金4万元。《售房合同书》签订时天福集团未办理和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今仍未办理和依法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5月25日,天福集团与鹤城工商分局达成《关于鹤城工商分局搬迁基建项目有关问题处理协议》,主要内容为:天福集团决定放弃办公楼修建、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天福集团已收取鹤城工商分局干部职工的部分购房款分两次支付给鹤城工商分局,其中:2006年5月30日前付50%,另外50%在2006年7月30日前付清;鹤城工商分局承诺从结算之日起由天福房地产公司与鹤城工商分局干部职工个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终止履行。所有合同书由鹤城工商分局负责收回,由此涉及的购房纠纷后解释工作由鹤城工商分局承担。协议签订后,天福集团尚欠鹤城工商分局干部职工购房预付款62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①2004年5月29日,鹤城工商分局与天福公司签订《房屋土地置换意向书》,双方就鹤城工商分局整体搬迁中的办公大楼的修建以及职工住房问题达成了意向性协议。②2006年5月25日鹤城工商分局(甲方)与天福公司(乙方)签订《关于鹤城工商分局搬迁基建项目有关问题处理协议》后,鹤城工商分局已从天福公司领回预付房款38万元,天福公司尚欠6.2万元未退回。③2006年8月29日鹤城工商分局(甲方)与怀化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红盾花园定向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按658元/平方米为甲方提供108套住房,现已提供66套,尚有42套未提供。双方还约定: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土地征用和用地范围及周边的纠纷处理。王多辉至今既没有得到定向开发房屋,也没有收到已交的定向开发建房款40000元,各方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在2009年10月30日以前退王多辉定向开发建房款人民币40000元,并一次性补偿王多辉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共计60000元;
二、由怀化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0月30日以前偿还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定向开发预付房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23000元,共计85000元(仅指在王多辉等12人诉讼中履行1次义务);
三、各方自愿就本案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怀化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杨荣
代理审判员 曾美英
代理审判员 欧晓林

书记员: 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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