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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49号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于刘桂兰、刘光跃申请执行徐国伟、徐金堂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31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隆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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