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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大湾村六社,驾驶员。身份证号码:xxxx。2011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1)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匀

书记员: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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