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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崔某与被害人方某甲亲属、郭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该事实,有崔某供述、调解协议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书记员: 段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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