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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2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222号起诉书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书记员: 樊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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