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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藏建中、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藏建中
郭某某
兼诉讼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许昌县将官池镇十里铺居委会郭唐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许昌县将官池镇郭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4月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建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建中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8200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建中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王立珂
审判员:李艳伟

书记员:张利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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