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原某某及辩护人郭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调解协议书、收款手续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对被告人原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俊峰
书记员: 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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