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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侯一X等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民事协议书及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志发

书记员: 秦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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