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梅桥镇上丰村郭家塘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刘祺,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贤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梅桥镇上丰村郭家塘村民组,现移居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151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2日登记离婚,双方就小孩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付给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先支付50000元,余款200000元在被告再婚前的头一天一次性支付,如果被告生意好转,就先付清余款200000元等内容。但被告不信守承诺,其再婚后仍未给付余欠款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000元。
被告黄贤良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协议是被迫写的,被告一直处于欠账状态,没有钱支付。
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贤良于1999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2008年5月12日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付给女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暂因店子周转问题现支付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另外贰拾万元在男方再婚前的头一天一次性付清,如果男方生意好了,就先付清余款贰拾万元整给女方等内容。离婚登记日,被告给付了原告500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6日与他人再婚,但余款2000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4月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贤良自愿于2009年10月3日(农历8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6月8日前给付100000元;2011年6月8日前给付8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 周建明
审判员 谢颖
审判员 谢湘琼
书记员: 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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