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四明,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罪后自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地位于梁某学家的地坪,该地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依法不能成立。经查,梁某学家的地坪与马路相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而是外出借钱,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经查,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借钱为名,离开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未至,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一直到案发四个月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系在梁某乙的指挥下倒车,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失公平,应重新划分责任。经查,涟源市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所做出的判决是恰当的,李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曾昭德
审判员 邹鹰
审判员 王芝芝

书记员: 陈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