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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桑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8月3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聂兴权
人民陪审员 唐运宏
人民陪审员 李卫兵

书记员: 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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