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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田雪合

公诉机关范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雪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03月03日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03月17日被范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范某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雪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03月01日18时许,被告人田雪合驾驶车号为豫J-L9200的黑色比亚迪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范某新区北杨铺村路段时,将在事发前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发生事故倒在该路段北侧机动车道内的李XX挂在车底,拖至金堤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转弯处掉落,造成李XX因头颅大面积缺失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雪合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田雪合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雪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

审判长:徐骞
审判员:石宝文
审判员:祖伟

书记员: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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