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某
罪犯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金237945.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鄢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
审判长:魏正宇
审判员:袁米娜
审判员:谢丽
书记员:康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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