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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XXXXX的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汨罗市城西路城西加油站前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骑电动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斜穿马路的周某1撞倒,造成周某1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未停车,直接开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藏匿,并将肇事车辆车牌拆下扔掉。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死亡。汨罗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毁灭证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被告人许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认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21.268mg/100ml。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许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由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许某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许某在交通肇事时已达完全到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许某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汨罗城区卡口录像资料锁定被告人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事故发生3个小时后被告人许某迫于压力投案。
3、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2017年5月5日19时40分查询被告人许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状态显示为超分。
4、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一方于2017年5月12日已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0元。被害人父亲周某2、母亲刘某、丈夫何某2均请求政法机关从轻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
5、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7年5月5日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了被告人许某的肇事机动车。
6、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汨罗市城西北路城西加油站前路段,肇事车辆和肇事者不在现场,被害人所骑摩托车倒在道路中间。现场有肇事车辆散落物。同时,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某的供述找到了其丢弃的车牌号和藏匿的肇事三菱越野车。
7、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2017]毒鉴字第61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21.268mg/100ml。
8、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平安司鉴所[2017]交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无牌三菱越野车由南往北行驶时其车身前端左部(含前保险杠及金属保险杆、左前大灯、前牌照)与由东往西行驶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含左侧金属装饰条、左前侧护罩、前主车架内罩、左前减震器、前头面、前面罩、左后踏脚板、左后侧护罩等)及其乘员发生碰撞接触成立。
9、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2017]病检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周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死亡,送往汨罗市中医院抢救时已死亡。
10、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汨公交认字[2017]第A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毁灭证据,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5日晚上约20时许,许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过不了多久许某就到了大众北路他吃晚餐的地方。对他说许某开车撞了人,只怕撞蛮重,而且跑了,问他怎么办。他劝许某要面对,要和家里商量,最好是去投案。许某说车子藏起来了,藏在很稳当的地方,牌照取下来了。然后他就到火车站去接堂客了。2017年3月份,平江的麻石老板李某开着车号为牌为湘AXXXXX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打电话给他,要找他借10000元钱,称将车抵押在他这里,能卖多出10000元,就给点手续费给他,如果卖不出去,就再拿钱来取。后来就一直没有来取。许某四月份知道这个事,要他将车不赚钱卖给许某了,并称端午节前付10000元钱给他。但一直到许某出事时,也没有付钱。
1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5日19时48分他接到何某2的电话后,立马下楼赶行出事现场,19时50分许到达现场,只见一群人围在道路中央(加油站对面)他也凑上去,只见一个女子趴在地上,头发比较长,零乱的遮住了整个面部,由于平时他们经常来往,所以他一眼就认出了这是周某1,此时周某1一动不动地头东脚西趴着在道路东侧超车道偏中心线的位置,离她二十米的东侧车道上(靠近东侧路边花坛)倒着一辆周某1平时骑的电动车(损坏严重),道路上掉落了很多电动车的碎片,还有一些周某1携带的物品,他问周围的人有没有喊救护车,他又打了“120”催了一下救护车,几分钟后,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周某1的丈夫何某2及亲戚朋友都赶到了现场,一起将周某1送至医院抢救,20时15分许,他打电话给在医院的何某2,得知周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
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5日19时40分许,他从事发地的道路东侧的快餐店里买快餐出来,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朝道路方向看见一辆三菱牌老款越野车由南往北将一辆两轮电动车撞翻在地,电动车上的人被撞飞起1-2米高,飞出去十几米远重重的摔在地上,那辆肇事的三菱车没有停车,直接加速往前行驶,并在前方红绿灯处由南往东右转弯跑了,他刚准备骑摩托车去追,就听到旁边的群众说记到了车牌,尾数是“9602”,听到这里我就没有去追,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
1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5日18时许,他驾驶车辆到汨罗市城西北路和园对面的新塘土菜馆和上十个朋友吃晚餐,散席时他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大约19时40分的样子,吃完晚餐,他就驾驶车辆沿城西北路由南往北行驶准备到冷库边的小卖部去买两包烟。当车辆行驶至城西北路加油站路段时,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白色的小车使用了远光灯,灯光很耀眼,他车前面出现了视觉盲区,看不清楚前面的情况,就在那一瞬间,一辆摩托车从道路的东侧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因为事发突然,他立即往右打方向避让,但还是来不及了,他车的前保险杠与摩托车的左侧面直接相撞了。并将摩托车撞着飞出了约二十米远,倒在他车的左边,摩托车的驾驶人也从摩托车上甩了下来。他当时非常害怕,没有停车,还加油直接开车往北行驶,到火车站红绿灯路口时,他驾驶车辆右转弯上站前路行驶一段距离后又右转弯上了求索路,到求索路哈佛教育往前走100米远的地方,又左转弯上了一条土路,他也不清楚道路状况,开车沿着路走,不知道怎么的就将车开上了新站路,他车上新站路就右转弯行驶一段距离后就左转弯往屈原北路行驶,约行驶200米的样子,他看见道路右侧有围墙,还有大门,大门里面停了一辆大货车,他以为是停车场,就驾驶车辆右转弯开进了里面一直走到没有路才将车辆停下来。他用手机打了朋友钟某的电话后坐了一辆摩托车就到了大众北路钟某那里。他告诉了钟某事情的经过,并找钟某借钱。他又坐钟某的车子赶到事故现场,但没有看到伤者,路边群众告诉他伤者已经被120急救车拖走了。钟某要替他去借钱,就开车走了。他下了车之后,想他驾驶的肇事车是钟某的某寄卖行的,担心寄卖行因此承担责任,就步行到停放肇事车的地方,用起子将车辆的前后号牌取了下来,因为怕别人看见,他将两块号牌折叠成了很小的两块拿在手里,步行出停车的地方往新月街方向走,当走到一个水泥垃圾池前边时,随手将号牌丢入了垃圾池。他又坐摩托车到了金莎,约五分钟后钟某开车来了,称还没有搞到钱,等一下转账给他。他准备到交警队去投案,就沿着大众南路由北往南步行,走到圣陶沙门口时,钟某又驾车来了,他上了钟某的车,两人到了汨罗市中医院的门口,看到医院的坪里有好多人,他害怕就没有下车,叫钟某将车开到了中医院的后门,他从后门到医院里后,看到坪里还是有好多人,他就出来了回到劳动南路的家里。并找母亲要钱,母亲称没有钱,他拿了个充电器就从家里出来了,又从后门进了中医院,看到医院的坪里还是有好多人,并听到那些人称病人有蛮严重,他更加害怕了。自己身上又没有钱,更加不敢去面对,就从医院的东侧门进入大操坪,用手机打110电话报了警,并直接步行到汨罗市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某寄卖行是钟某开的,他与钟某是朋友关系,他驾驶的湘AXXXXX墨绿色三菱吉普车是某寄卖行的借钱抵押车辆。
15、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调查评估,汨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站建议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汨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许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满意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人民陪审员  盛 利

书记员:龙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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