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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韩许光韩某某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E×××××号二轮摩托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安阳县司法局出具了韩许光韩某某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安阳县司法局出具了韩许光韩某某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许光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韩凤明
审判员:王瑞霞

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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