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焰社区火焰商贸城某区某栋某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易智

书记员:蒋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