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因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2016年5月1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求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易某2(另案处理)商量共同经营地下六合彩,由刘某某在涟源市经济开发区双车村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收取码单,然后刘某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者发微信等方式将码单报给易某2,再由易某2报给其上线庄家,其中2016年元月开始,刘某某与其丈夫谭某3跃(另案处理)共同收取码单。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共接受码民周某1、易某1、谭某1等人下注2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3000余元。其中2015年刘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6年刘某某夫妇非法获利约8000元。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经济开发区双车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其亲属向本院退缴赃款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元月份开始,周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周某1总共在谭某3跃夫妇处下注六合彩625元。周某1在下注六合彩时,谭某3跃夫妇在账本上以“交”字登记周某1的名字。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5日,刘某2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地下六合彩30元,当时谭某3跃在记账本上将刘某2的名字登记为“灿”。
(3)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以来,易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六合彩,总共在谭某3跃夫妇处购买六合彩5080元。易某1听谭某3跃讲,他是帮人写码单,每100元收取5元的回扣。每次买码时,都是易某1先报数字给谭某3跃,谭某3跃再把数字记下来及收钱,有时谭某3跃的老婆刘某某也收钱,偶尔也报单。谭某3跃夫妇一般是用电话与上线联系,将下注的码单逐一报给上线。
(4)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元月份开始,谭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谭某1总共在谭某3跃夫妇处购买六合彩1630元。谭某1去买码时,先由谭某1报单给谭某3跃,然后谭某3跃把码单记在记账本上并收钱。有时谭某3跃的老婆刘某某也收钱和报单。谭某3跃夫妇不是庄家,他们是帮人抄码单,他们是用电话将码单报给上线。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王某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几期地下六合彩,王某共购买六合彩1050元。谭某3跃夫妇在账本上登记码单时将王某的名字登记为“美”、“美丽”、“刘某4”、“丽”。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周某2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几期地下六合彩,周某2共购买六合彩685元。谭某3跃夫妇不是庄家,他们还有上线。周某2在买码时看到,谭某3跃负责记账、报账,谭某3跃的老婆刘某某负责收钱,偶尔也报单。谭某3跃夫妇是用电话将下注的码单逐一报给上线。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四期地下六合彩,张某共购买六合彩185元。
(8)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份至4月份,田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田某1共购买六合彩1570元。谭某3跃夫妇一般是用电话将下注的码单逐一报给上线。
(9)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周某3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周某3共购买六合彩2680元。在下注时,谭某3跃夫妇将周某3的名字登记为“细”、“细余”、“周某4”。
(10)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谭某2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四期地下六合彩,谭某2共购买六合彩500元。谭某3跃夫妇是以抽水的方式获得利润,他们按照5%的比例从所下注的总码单中抽取水钱。
(11)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田某2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田某2共购买六合彩3495元。田某2在谭某3跃账本上登记的名字是“苏”、“苏猪”。每次去买码时,先由田某2把买的码报给谭某3跃,然后将下注的钱给谭某3跃。谭某3跃记账后就打电话报给上线,谭某3跃的老婆刘某某用手机将码单拍好照后再发出去。
(1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刘某3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刘某3共购买六合彩2305元。刘某3在谭某3跃的账本上登记的名字是“送伙”、“送”,刘某3下注的钱写在名字后面。刘某3是用手机打电话给谭某3跃报单下注的。
(1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吴某2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吴某2共购买六合彩7835元。吴某2一般是打电话给谭某3跃下注,吴某2在谭某3跃的账本上登记的名字是“常”、“常某”。
(1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吴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几期地下六合彩,吴某1共购买六合彩4785元。吴某1一般是打电话给谭某3跃报单下注,有时刘某某也会接电话,吴某1就将码单报给了刘某某。吴某1听谭某3跃他们讲,他们是帮一个亲戚写码单。吴某1每次报单后,谭某3跃都将码单记在账本上。吴某1的码单钱都是跟谭某3跃结账的。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刘某1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多期地下六合彩,刘某1共购买六合彩20510元。刘某1一直是打电话给谭某3跃报单下注。
(16)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3月份开始,吴某3在谭某3跃、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几期地下六合彩,吴某3共购买六合彩4300元。吴某3在谭某3跃的账本上登记的名字是“吴某3”、“祥”。
(17)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左右,易某2去刘某某开的商店耍时,听到有些人在讲买码的事,易某2听说卖码可以收水钱,就回到娄底打听谁在收码单。易某2认识了“刘老板”后,“刘老板”要易某2帮他收码单,“刘老板”拿水钱给易某2。后易某2就找到表姐刘某某商量,由刘某某负责写码单报给易某2,再由易某2将码单报给“刘老板”,易某2给刘某某特码5%的水钱,拖肖3%的水钱。刘某某将每期抄写的码单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报给易某2。“刘老板”每次都是一个人在开奖前到易某2家来,等开完奖后,“刘老板”就会和易某2把当天那期的六合彩码钱结清。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易某2一共接收刘某某码单26万余元,其中2015年接收刘某某码单14.8万余元。刘某某在2015年一共抽水5000多元,在2016年一共抽水约8000元。
(18)码单总单汇总表证明,在经营2016年第1期-51期地下六合彩时,谭某3跃和刘某某共接收码民下注码单14.8万余元,从中收取水钱约8000元。
(19)手机微信信息截图照片及手机内照片证明,刘某某接收码民码单的情况以及刘某某将所抄码单发送给其上线易某2的情况,
(20)现场照片证明,谭某3跃、刘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的概况及案发现场情况。
(21)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1月至5月,谭某3跃、刘某某与刘某5、谭某1、刘某1等码民的通话情况。
(22)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5月10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经开区双车村田某3刘某某家将刘某某、谭某3跃抓获,后民警在刘某某家地下室搜到记账本一个、记账的数学本三个、电脑主机一台以及码单、码书5本。
(2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刘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
(2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谭某2、易某1辨认出经营地下六合彩的刘某某、谭某3跃;刘某某、谭某3跃辨认出其上线易某2。
(25)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5月11日,涟源市公安局从谭顺跃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账本一个、码单码书5本等物品,2016年6月15日,该局将电脑主机及人民币7709元发还给谭某3跃。
(26)“学生用课本数学簿”记账本证明,2015年至2016年,刘某某收取码民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码单情况。
(2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其亲属向本院退缴赃款13000元。
(2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67年10月11日等基本情况。
(29)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经济开发区双车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30)共同作案人谭某3跃的供述证明,从2015年开始,谭某3跃的老婆刘某某就开始经营地下六合彩,后因刘某某有一次把码单数记错了赔了钱,谭某3跃从2016年元月份开始就帮刘某某在—个账本上记码单数,谭某3跃将买码的人的名字中的一个字和他所下注的码数和金额全部记在账本上。码民一般是直接到谭某3跃家里来找谭某3跃买码,有时也会通过拨打谭某3跃的电话买码,另外还有人通过微信在刘某某处下注买码,再由刘某某将码单报给上线易某2。每次都是刘某某按照她记在小数学本上的账单与易某2结账。从2016年第l期到第50期,谭某3跃、刘某某总共收取了码民下注14.8万余元,谭某3跃夫妇获取水钱约8000元。
(3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份,易某2来到刘某某店里要刘某某帮她写码单,易某2按照特码5%、拖肖3%给刘某某水钱,刘某某同意了。从2015年7月份第81期开始,刘某某就帮易某2抄写码单,最初刘某某是通过电话报单,后因为刘某某打电话报错了单,易某2就叫刘某某发微信报码单给她。从2016年第1期开始,刘某某的老公谭某3跃就开始帮刘某某抄码单,刘某某负责报码单给易某2,并将每期的期数、码单钱总账、水钱、中奖的钱登记在一个小数学簿上。易某2一般是隔几期到刘某某家结一次账。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刘某某一共帮易某2抄了26万余元码单。2015年7月份到12月底期间,刘某某一共接受了12万多元的六合彩码单,刘某某获取了5000多元水钱。2016年,刘某某、谭某3跃一共接受了14万多元的六合彩码单,刘某某、谭某3跃获取了8000多元水钱。刘某某的上线是易某2,刘某某先是通过电话在开奖前将当期买码情况告诉易某2,后刘某某用手机拍下谭某3跃记下的买码情况再通过微信将码单发给易某2。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涟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涟源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桂林 审 判 员 谭 辉 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
书记员:谭美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