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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李文庭,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人李泽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湖南省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泽洲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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