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2015年8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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