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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张掖市临泽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杨某1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电汇凭证,结算票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建军

书记员: 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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