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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告人戴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戴某某,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民事赔偿269255.44元(已赔付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1次,表扬3次,获奖分182.25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未履行所判处的财产刑,亦未提供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故该犯虽能认罪悔罪,但程度一般。对该犯虽可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罚金履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斌 审 判 员  康永健 代理审判员  田 杰

书记员:雷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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