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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甲,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3月2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照为湘F×××××的重型吊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岳阳县新墙镇清水村路段时,遇王某乙驾驶的牌照为湘D×××××的大型货车对向驶来。因被告人王某甲未考虑对向来车存在会车可能而违法超车,致使自己的吊车吊臂与王某乙的大货车驾驶室左侧相撞,造成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周某、胡某、高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的车主李永院向被害人王某乙、周某家属支付了安葬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超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车主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安葬费和部分医疗费,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上诉人王某甲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肇事车的车主李永院向岳阳县人民法院交纳了40万元履行保证金,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对上诉人王某甲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王某甲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甲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死者王某乙的家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就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均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岳阳县人民法院在(2015)岳民初字第956号、969号民事判决中判决肇事车的车主李永院应赔偿428256元、48492元,合计应赔偿476748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李永院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交纳了40万元赔偿款,并向被害人胡某、高某支付了医药费5.5万元,与先期支付的安葬费、医疗费12.5万元,共计支付了58万元,足额支付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二审审理期间,王某甲所开车上的被害人胡某、高某对上诉人王某甲给予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956号、969号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其提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肇事车的车主李永院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安葬费和部分医疗费。本案二审期间,李永院又筹措了足额赔偿款交与一审法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平江县司法局建议对王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结合其犯罪情节、坦白、取得谅解及本案的赔偿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洪清 审 判 员  喻蓓蓓 审 判 员  任 燕

书记员:黄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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