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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龙国生、甘黎颖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唐玲,行长。被执行人:龙国生,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甘黎颖,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国生、甘黎颖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财产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书记员: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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