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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11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3月10日10时,在盐湖区留驾庄村佳美公寓303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军,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王雪某、王翠某、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茂创、代理检察员周小登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翠某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军、樊峰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晓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毛国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以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2月8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晋M×号凯迪拉克越野车(发生事故时未挂牌)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王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周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将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挂在车下逃逸,致使李某驾驶晋MT×号出租车对倒在路上的王某某进行碾压。此次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形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周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行为,但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是因为另外一辆出租车二次碾压造成的,虽然与被告人周某的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由其逃逸直接导致死亡的;第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曾打电话给其母亲让其报案,其母亲又委托表舅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自首,帮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第三,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晋M×号凯迪拉克越野车(发生事故时未挂牌)行驶到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街国家电网门口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没有停车,驾驶着挂有被害人王某某两轮摩托车的肇事车辆逃离现场,随后出租车司机李某驾驶晋MT×号出租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已经倒在路上的王某某进行碾压,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晋候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现场散落物中个体较小的银色残片为无牌凯迪拉克越野车的前进气格栅断裂损坏脱落物,表面贴印有彩色字符的残片及皮带轮为受检的发动机号为07×3的无牌摩托车车身外饰板及后皮带轮的损坏脱落物。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晋候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发生事故时,晋MT×号车的前下部与处于倒地状态的人体发生碰撞碾压接触;前照灯光装置各部件结构完整,功能有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作出运盐公交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周某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不含已赔偿的4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2017年2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各一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李某打电话报警,在盐湖区亿适家门口处一辆小车把人撞后逃逸。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3、被告人周某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单,有效期止2017年4月25日;机动车凯迪拉克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车牌号为:晋M×,该车逾期未检验。4、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作出运盐公交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周某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6、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晋候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现场散落物中个体较小的银色残片为无牌凯迪拉克越野车的前进气格栅断裂损坏脱落物,表面贴印有彩色字符的残片及皮带轮为受检的发动机号为07×3的无牌摩托车车身外饰板及后皮带轮的损坏脱落物。7、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候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发生事故时,晋MT×号车的前下部与处于倒地状态的人体发生碰撞碾压接触;前照灯光装置各部件结构完整,功能有效。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情况说明:随案移交的周某驾驶的晋M×凯迪拉克越野车,现存放于盐湖交警大队涉案管理停车场。9、2011年12月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运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0、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5日晚上,我驾驶凯迪拉克越野车从禹香苑出来行驶到桃园酒店附近,替我哥王×给一个人送两条中华烟,然后我就驾车从桃园酒店沿圣惠路、工农街由西向东去禹都市场开房睡觉。当我驾车行驶到运城变电工区附近时,我瞌睡了,朦胧中我看见前方有个人不知道骑的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在行驶,我赶紧刹车就来不及了,我车就把这辆车撞了,事故发生后,由于我害怕就驾车向东逃跑了,在驾车逃跑时,车底下有响声,我以为是我车被撞坏了,然后我就驾车从事故现场跑到人民路口向右拐,从人民路又拐到禹都大道再向右拐入潞村街,又从潞村街拐入解放路,沿解放路行驶到北郊岗,从北郊岗立交桥下又行驶到事故现场,想观察一下现场情况,当我行驶到现场时我没有停车看到有车辆在现场打着双闪灯,我以为是救护车在救人,我就没有停车,驾车行驶到人民路口等红灯准备掉头去现场看时,这时我从后视镜上看见有辆出租车行驶到我车跟前,我向后看,看见一个人从出租车上下来往我车跟前走,这个人快到我车跟前时,我就加油往北跑了,我认为这个人是追我的,我把车开到高铁站附近,停了半小时后,我就把车开到圣惠路一个小区内,把车放到小区内就跑了,跑到禹香苑小区我朋友赵某家,在赵某家躲了一夜,我没有给赵某说我发生了事故,然后我就一直躲着,直到3月10日被公安局人员抓获。这辆车是我借我的侄子周晓某的,借到车后,我害怕有违章情况,就把车牌下了。11、证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0时21分许,我驾驶晋MT×出租车从甘河新村拉上客人准备去康乐小区,我就沿工农西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对面过来一辆车开的是远光灯,等那辆车过去后,我就发现我车前方的路上躺了一个人,我就赶紧刹车,结果没刹住车,还是将躺的人向前推了有十几米远,下车后我就看见那人的两个腿挂在我车前保险杠下,身子和头在保险杠以外,我就赶紧打120和122电话,等120救护车来了以后,为了抢救病人,把我车向西推了六、七十公分,当时我发现那个人时,那个人距我不到两米,我当时的车速是40-50KM/h。事故发生后,路边停了两个出租车,那两个出租车司机过来给我说,有一辆黑色无牌越野车前面推着一辆摩托车跑到八零路口,一路上火花冒着,过了不到十分钟,黑色无牌越野车在事故现场,那两个司机给我说就是这辆车,我就赶紧追,等追到拖厂十字路口时,黑色无牌越野车停住了,我就拽他车门,然后,那司机就加油向左拐弯,把我都拉倒了,后我追快到黄河夜市口时,看见车向东拐到原王庄村里了,我找不见车,我就返回到事故现场。我看到那个司机平头、圆脸、个子不高,年龄在35至40岁之间。12、证人孔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5日晚上,我驾驶晋MT×号出租车在城区营,我营运到26日凌晨一点十分左右,我在老火车站等客人,这时,我听见外面有响声,我抬头看到外面有一辆车从潞村街方向开过来,向老汽车站方向行驶去,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响声很大,是车撞坏后行驶的破损声,这车没有开前大灯,很是异常,我看到这辆车后,还在分析这辆车怎么了,大约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即1时45分,我朋友钢明给我打电话说工农街亿适家门口发生了事故,我就联想到了这辆车,这辆车后面没有车牌,是一辆黑色越野车,但是我没看清型号,前面的损害应该很大,响声都来自前方。13、证人李小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零点二十分许,我驾驶晋MT×号出租车在街上营运。当我驾车从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工农街向西转过去时,我看到一辆黑色的越野型小车沿工农街由西向东行驶中,路面冒着火花,火花是该小车底盘与地面产生出来的,我看到这个情况感到很奇怪,我就驾驶出租车继续向西行驶,行驶到变电工区门口处,看到路面南侧躺着一个行人,我就把车停在路北侧边上,这时,边上还有一个出租车也停着,我就和这个司机讨论者准备报警。但还没有报时,一辆出租车由西向东驶来,把这个行人碾压了,出租车把行人向东推了一段距离,然后停下,这段时间大概有两、三分钟。事故发生后,这辆车就停下来,出租车司机下来,先打120叫救护车,然后打122报了警。后来120救护车、交警先后到现场。在此之前,我先看到冒火花的车向东行驶,看到有行人躺在路上,而不见其它车辆,我就分析到可能是冒火花的车将这个行人撞倒后逃逸。在出租车对倒在地上的行人碾压后十几分钟,一辆小车由东向西行驶过去,行驶到北郊立交桥上又掉头由西向东行驶,我认出来这个车像是冒火花的逃逸车,我就给这个出租车司机讲了,然后这个出租车司机拦了一辆出租车向东追去,过了一会儿,这个出租车司机回来了,交警也来了。14、证人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30分许,我在蓝燕大厦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我和我朋友郑会婷、郑会聪、郑会欣坐上去,先送她们三个人,送完她们后,我就坐车去康乐小区朋友家,当时,我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上,车行驶到北郊立交桥上,司机说“快到了,在哪里拐”,我就给他讲说“在亿适家对面。”这时,司机开的是近光灯,一辆车和我们车会车时,照的前面看不见路,等这辆车行驶过后,我才发现前面路上有东西,司机也刚看见,但已经来不及了,车就把这个东西压了,并向前推了一截,司机把车停了后,我俩下车看,原来是个人,这个人的两个腿都卡在出租车的保险杠上,出租车司机见此情况,就赶紧打120、122报了警,交警来了后,司机就要了我电话,当时我还在现场时,有一辆小车从现场行驶过去,行驶到北部立交桥又返回,现场有人喊,是这辆车撞人逃跑了,我才看到这辆车,这辆车向前跑了,这辆车右灯掉了,一路上发着响声向前跑,出租车司机拦了一辆车出租车追去,但没追上,这就是我看到的过程。15、证人吕某某的陈述,基本内容:我是周某的表舅,我代表我外甥周某来投案,听周某妈说,周某给她打电话说前几天在北街亿适家门口撞人了,周某把车开走了,所以我代他来投案。周某现在不知道跑到哪里,我会尽快联系他,让他来投案。16、证人毛晓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周某是我儿子,发生事故后他给我打电话,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他说他开车出车祸撞了人,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17、证人周晓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晋M×号凯迪拉克越野车是去年顶账给我们公司的,公司让我开这辆车,所以这辆车平时由我管理。2016年1月15日下午,在学苑路立交桥附近我将车交给周某,他在微信上说没有车,看我是否有车借给他,我就将车借给他了,车借给他的时,车牌挂在车上。18、2016年2月19日周晓某的辨认笔录一份,辨认出将晋M×号车借给被告人周某。(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证据1、调解协议书:2016年2月29日,肇事车晋MT×的驾驶员李某、该出租车的实际车主刘晓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雪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由晋MT×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核算后进行赔付,所有赔偿款全部归王某、王雪某;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王雪某损失3万元。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2016年3月17日,李某代理的山西省运城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甲方)、王某(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丙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丙方承担乙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59271.55元;三方均同意将赔偿款分别支付给乙方王某。3、山西省运城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证明:晋MT×出租车实际车主为刘晓生。4、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运拖社区居委会证明:兹证明我社区居民王某某与王雪某系夫妻关系,女儿取名王翠某,儿子取名王某。(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周某,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驾车撞倒被害人王某某后未及时停车而逃逸,导致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对被害人碰撞碾压,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被告人周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是因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碾压造成的,虽然与被告人周某的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由其逃逸直接导致死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在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没有停车逃离现场,约几分钟之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碾压接触,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王某某被撞倒在地后,证人出租车司机李晓杰行驶到现场时,看到路面南侧躺着一个行人便停下车,但对于被害人王某某是否尚具有生命体征未能予以证实;李晓杰在与已经停在现场的另一名司机商量准备报警时,李某驾驶出租车二次将被害人碾压并推出一段距离,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现场死亡一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由于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约几分钟,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周某驾车碰撞所致,还是由于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李某驾车碰撞碾压所致,现有在案证据对认定被告人周某驾车撞伤被害人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周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是因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碾压造成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系逃逸,该行为系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4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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