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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女。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某,女。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子。
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樊峰玉,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2011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3月10日10时,在盐湖区留家庄村佳美公寓303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晓东,男,系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毛国兴,男。系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以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要求被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晓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以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并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等为由,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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