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串村人,无业,住。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军、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巩晓清
书记员: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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