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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辩护人付亚东,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锅炉烟气脱硝脱硫除尘工程。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7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该项目的安装、防腐及土建工程。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人陈某某具体施工。自2017年6月份施工以来,陈某某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违法招用农民工115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2961327元。2018年1月3日,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陈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结清所欠工人工资。陈某某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1月26日、2月12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垫付了陈某某所欠1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61327元。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分包合同等书证;证人马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辩解,江苏金马公司没有把工程承包给我个人,劳动保障局下达的责令整改决定书是给金马公司的,我只是签收人。我是代表公司招聘,不是个人招聘。项目工程费用没有一笔打入我个人账户。我不是金马公司员工,不具有相关建筑行业资质证书,涉案工程是通过我牵线搭桥,由金马公司承接下来的,项目部经理吴豪让我过来帮忙,与公司不是挂靠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劳动报酬的意图,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建筑成本上涨等原因不能及时发放,被告人没有财务独立支配权,要受到金马公司制约,无法支付工资责任不在被告人,发包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的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双方对薪酬问题讨论但没有结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2、被告人不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不存在转移资产和逃匿的情形。3、金马公司已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与金马公司不是挂靠关系,不是支付报酬主体,不构成本罪。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形,主观恶性较小,在侦查阶段已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社会影响较小,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锅炉烟气脱硝脱硫除尘工程。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7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该项目的安装、防腐及土建工程。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人陈某某具体施工。2017年6月份施工以来,陈某某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违法招用农民工施工,至2017年12月停工,期间不支付1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61327元。2018年1月2日,农民工邵某等人向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拖欠工资事项。次日,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陈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结清所欠工人工资。陈某某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另查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陈某某组织施工期间,虞某负责工地财务工作,工程款往来账户均使用虞某个人账户,但工程款须经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方可支配使用。施工期间,山西华仕公司就涉案工程共支付金马公司工程款1150余万元,其中代金马公司付第三方400余万元,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了金马公司。金马公司在直接支付第三方部分工程款后,将不足600万元的工程款汇入了会计虞某账户。2018年1月26日、2月12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垫付了陈某某所欠1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6132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山西潞安煤机合成油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涉案各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证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将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总承包给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土建、安装部分承包给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金马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锅炉烟气脱硝脱硫除尘工程项目安装、防腐及土建工程承包给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275万元。4、授权委托书,证明2017年6月17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陈某某作为山西潞安煤基油脱硫脱硝除尘项目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5、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证明陈某某从2017年8月份组织人员施工到2017年12月停工,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在屯留县煤基油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中,共拖欠115名劳动者2961327元工资。6、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18年1月3日,屯留县人社局向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陈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于2018年1月8日前将所欠工人工资付清。7、李某提供的土建组记工明细表、土建清工7-9月份的工作量。8、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金马付款给第三方付款汇总、附银行电子回单和收据,证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付第三方货款4028394.96元。9、金马公司付款汇总、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给山西华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及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付款凭证,证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支付金马工程有限公司11509049.71元。10、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明屯留县人社局于2018年2月8日再次下发通知,责令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前将拖欠工资结清。11、工资支付协议、拖欠工资付款说明、付款转账结果单,证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2日分两次全部付清工人工资,计2961327元。12、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潞安煤基油项目上的工程款情况说明及工程款支出明细(虞某提供),证明工程施工期间金马公司实际打款到工地5777866元,金马公司直接付第三方款1957131元。13、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陈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是潞安煤基油脱硝脱硫除尘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司没有与陈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只是委托陈某某全权负责该工程。14、证人虞某证言,证明屯留县煤基合成油脱硫脱硝工程项目是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吴豪是该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没有开设银行账户,其负责项目部财务工作,工程往来款就用其个人账户。平时吴豪基本不在项目部,工程都是陈某某负责。陈某某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听吴豪说陈某某与金马公司是挂靠关系。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金马工程公司支付过1000多万的工程款,其中600-700万直接转账到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剩下的就是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付给第三方公司了。江苏省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扣了12万元的管理费,代项目部支付80万左右的工程款,剩下不到600万转到其个人账户。这些工程款需陈某某签字批准后才能使用,支付过200多万的工人工资,其他的钱浪费掉了一大部分,比如有些工人工资过高、有些工人偷工,导致支付不起涉案100多名工人工资,这些工人要工资时,账户里已经没有钱了。工人干完活领取工资流程是,带班工人向陈某某申请,陈某某确认同意后,由其给工人发放。17、证人王某1证言,现任华仕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证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潞安集团拿到在屯留县余吾煤基油有限公司一个脱硫脱硝除尘项目总承包。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采购、工艺分包给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资质承揽这个工程。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从其公司承包到了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为1275万元。山西华仕公司按照合同价,已经支付了90%的工程款1150万,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只完成了70%的工程量,已经超额支付。支付方式,直接转账给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700多万,余下是通过替江苏金马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方了。18、证人邢某证言,证明2017年6月15日其经朋友介绍在江苏××屯余吾煤基油项目部做土建工作,从2017年6月15日到2017年9月8日。当时土建组有80人左右,其中7人是其介绍来的,共有186个工,金马公司欠工资37240元。19、证人李某(土建班组长)证言,证明2017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煤基油有一部分土建工程,你领上一部分人过来干一下。”于是领着十几二十个人过来了,当时没有约定工资,按市场行情结算。2017年7月1日开始干活到2017年12月30日停工,中间一直有人来,有人走,前前后后大概有六、七十人。总的工程量结算下来1207799元,借支55万元,拖欠15名工人工资共计462315元。20、证人马某2(安装组组长)证言,证明2017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屯留县煤基油有个脱硫脱硝工程,让他找工人来做安装工程,需要多少工人和每人工资由其分配,金马公司按照一个工300元的价格和其结算。从2017年8月10日开始在煤基油公司干活,期间金马公司支付过50万元,一直到2017年12月,工程马上完工,金马公司给不了工资,被拖欠工人人数为60人,拖欠工资数为1748735元。21、证人邵某(负责油漆防腐工作)证言,证明陈某某电话联系其到煤基合成油公司负责给钢板喷砂、油漆防腐工作。其找来14个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金马公司从2017年8月份到11月份共支付过21万元工钱,现拖欠10名油漆防腐工人工资343076元。22、证人王某2(负责电器仪表安装工作)证言,证明陈某某以金马公司名义联系其到煤基油公司工地干活,王找来11名工人在工地上安装电气仪表。金马公司拖欠王等11人安装电器仪表工人工资258140元。2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陈某某代表金马公司让刘某带领18名工人在煤基油公司工地安装管道。这18人都是其找来的,只是和陈某某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金马公司拖欠刘等19名工人工资217135元。24、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其在屯留县潞安煤基油脱硫工程项目中脱硫塔安装组干活,每天工资350元。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工资28625元。曾与包工头马某2要工资,马某2说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着其工资。25、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其在屯留县潞安煤基油脱硫工程项目安装组从事电焊工种,该叫来12名工人与其在安装组干电焊工种,江苏金马公司共欠其个人工资44750元。26、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屯留县煤基油脱硫吸收塔工程管道组组长刘某给其打电话,让过去帮忙,一天290元,包括来回路费。现金马公司拖欠两万多元,具体工资数工资表上有。该向金马公司要钱,金马公司陈某某告知金马公司没钱,让去华仕公司要钱。27、证人马某1证言,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明该公司有资质承包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项目。当时是吴豪签的合同,吴豪是项目经理。因陈某某与吴豪关系不错,陈某某对潞安煤基油情况熟悉,公司承接此项目后,给他出具了项目委托书,由陈某某全权负责。山西潞安煤基油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项目合同价是1275万元,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到其公司6670245.90元,代支付第三方4838803.81元。金马公司转账到项目部虞某账户和代付工程材料款6874500.66元,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根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公司的工程款。陈某某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屯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其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为陈某某垫付2961327元,支付了农民工工资。28、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现任山西华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屯留县余吾煤基油脱硫脱硝项目部项目副经理。2018年1月中下旬,山西华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在屯留县宾馆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双方进行过协商。协商结果是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工程进度只完成了70%,根据合同其公司只需支付整个合同价的60%,现在公司已付给金马公司合同价的85%以上,现金马公司所欠农民工工资应由金马公司自行解决。2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供认2017年6月份,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从山西华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部分的脱硫脱硝工程,当时这个工程中标价1320万元。其是江苏省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的施工运转情况。没有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对外吴豪是项目部经理,吴豪有相关资质。报酬和吴豪谈过,是工程完工后产生的利润的3到4成支付。2017年6月底,江苏省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在潞安煤基油有限公司开始土建工程,截止2017年12月31日停工时,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过900万左右的工程款。其中600多万是山西华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转账到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300万左右是华仕公司直接代付给第三方材料款、机械费等。转账给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的600万元,除去公司收取12万元的管理费,剩下的钱转到煤基油项目部会计虞某账户。这笔钱支付工人工资200多万元,剩下的钱都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金马公司至今还欠120名左右的工人工资共计350万左右。这些工人是其以金马公司名义先招了5、6个班组长,其他工人再由班组长去找。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3日,屯留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给金马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这个是其本人签收的。因所有工程款,都用在工地上了,没有钱再去支付工人工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法予以确认。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检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妍、陈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付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屯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在提起公诉前,案涉劳动者已足额得到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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