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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泽普县,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7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决定并于次日由阿克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余春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阿克苏市S2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08线29公里+148.5米路段时,碰撞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苏某·库迪来提,致使苏某·库迪来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阿克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库迪来提负次要责任。另查,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科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调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赵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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