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富蕴县铭汇洋运输有限公司
彭小武(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
孟令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加某
朱娅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法律服务所)
安建军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蕴县铭汇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汇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被害人陈某之丈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学生,系被害人陈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董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董某乙之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陈某之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陈某之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东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马某之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女,东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马某之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女,东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马某丁,男,东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系马某丙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加某,男,哈萨克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富蕴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富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4日被富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16日被富蕴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居富蕴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以下简称富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娅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法律服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安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理赔员。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支公司(以下简称沙依巴克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戊,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富蕴县人民法院审理富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加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部分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铭汇洋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铭汇洋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小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原审被告人加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娅丽、安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翻译也尔江担任法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刘晓龙
审判员:胡祖林
审判员:哈那提别克

书记员:宋奎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