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何某甲

公诉机关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暂住额敏县二支河。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6月8日被额敏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额敏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刑诉字(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宝珠

书记员:黄源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