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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吕某

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司机。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军、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7日20时15分,被告人吕某驾驶晋K×××××华菱之星主车-晋K×××××挂重型半挂货车由和顺县黄岭煤矿方向沿G207线往昔阳县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G207线1005KM+809M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梁爱鱼相遇发生碰撞,造成梁爱鱼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赔偿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张某甲、于某、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吕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吕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巩晓清

书记员:毕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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