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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429刑初1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鹤壁市××区号,住河南省鹤壁市,住河南省鹤壁市。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燕、暴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09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88公里加440米路段时,与许某驾驶无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许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贾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刘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09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88公里加44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无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许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贾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许某家属365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7年9月19日18时01分接刘某电话报警称,当日17时50分许,许某驾驶无号牌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88公里加440米路段时,造成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7年9月19日下午,我驾驶××××××的的半挂车行××乡段时,看见由北向南过来一辆半挂车,在超一辆红色同方向的二轮摩托车时,将摩托车挂倒,没有减速直接往前走了。我赶紧打110报警,报警时间是18时01分。半挂车没看清车牌号,但是豫牌照的,主车颜色是黑灰色比较新的车,重车,半挂车前面右角把摩托车撞倒的,摩托车在公路西侧倒的,人也在西侧躺的叫了。3、证人桑某证言证明:我驾驶××××××从神木往河南行驶,2017年9月19日下午5、6点钟在208国道石窑会三桥堵车,下车看到在我前面约一百米处交警处理事故,约十至二十分钟听到救护车声音,约四五分钟我们就走开了,路过时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倒在公路边。4、证人胡某证言证明:当时我们一共相跟的三个车,我、孙政兵在前面,贾某在后面。2017年9月19日凌晨2点时装好煤从陕西店塔出发回鹤壁,经过东观走208国道,快到武乡分水岭时大概就是下午6点钟,超过一辆摩托车,是在超一辆农用车时看见的摩托车,当时摩托车正常行驶。我快到分水岭时贾某给我打过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问我什么时候上高速,第二个电话问我什么时候到电厂,什么时间能卸车。5、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当时我们一共相跟的三个车,胡有付开的豫F00**,还有一个司机戴眼镜胖胖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开的豫F00**车。上了208国道到堵车停下中间见过两三个摩托车,也超过,有的就从岔路口走了。6、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7年9月19日下午四点多我丈夫许某电话告知:他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武乡县涌泉乡打工。下午约六点十分接一陌生男子电话,称许某被撞伤,我的电话号码为许某告知的,我给我哥哥打了电话,大约十点我们两人一起去了武乡县人民医院。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地点:208国道888公里加440米路段;勘查时间:2017年9月19日18时40分至21时03分;初步判断现场受伤一人,现场有肇事车辆一辆,精通天马12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8、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7]痕迹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贾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二轴轮前挡泥板右前下部碰擦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左腿下部,使其左倒地后,右三轴轮胎冠右外侧挤压许某人体左侧成立。9、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鉴(尸检)字[2017]22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许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10、武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贾某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1、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7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未能与被超车辆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1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许某已死亡。1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9月19日及9月24日依法扣留被告人贾国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14、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信息证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基本信息:所有人:鹤壁市国源货运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区交叉口东北角;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黑色;品牌型号:集瑞联合牌SQR4252N6ZT4-1。×××车的基本信息:所有人:鹤壁市国源货运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区交叉口东北角;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色;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2CCYDY。15、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贾某没有犯罪前科。16、委托书及合同等证明:鹤壁市国源货运有限公司委托徐志远全权处理涉案车辆的交通事故事宜。17、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贾某亲属赔偿受害人近亲属36500元,被害人许某妻子郭某、父亲许永昌、母亲史跃风及两个女儿对贾某的行为已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鹤壁市××区号。被害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县号。19、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们一共相跟的三个车,胡有富开的×××,×××号车司机不知道叫什么,我一直在最后。2017年9月19日下午天黑以前我在东观收费站拐到208国道上以后,行驶了多少公里不清楚,具体地方不知道,超过一辆摩托车,超过摩托车后从右侧后视镜里观察过摩托车行驶没有异常。超过该摩托车以后快接近一个左转弯的地方,超车时天还没黑了,车上有一人。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认为,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出具了(2018)淇滨司矫评字第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秀清人民陪审员崔忠平人民陪审员焦巨峰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魏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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