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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诉天津市鹦鹉乐器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学文,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鹦鹉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松森,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北京永诚实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尊诚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鹦鹉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鹦鹉乐器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永诚实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城实信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三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尊诚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尊诚律师事务所与鹦鹉乐器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后一直与北京永城实信公司以及鹦鹉乐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松森、部门经理郑明松等沟通。该协议是基于鹦鹉乐器公司对北京永城实信公司的授权以及鹦鹉乐器公司在协议上的盖章而成立的,并非基于北京永城实信公司和鹦鹉乐器公司的委托合同而形成。在诉讼中鹦鹉乐器公司将取得长期效益和经济赔偿,北京永城实信公司只是间接受益人。其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委托代理协议系尊诚律师事务所与鹦鹉乐器公司之间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非尊诚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永城实信公司之间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鹦鹉乐器公司承担。一审追加北京永城实信公司为被告并判决其独立承担给付责任程序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尊诚律师事务所与鹦鹉乐器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基于鹦鹉乐器公司与北京永城实信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而形成的。鹦鹉乐器公司与北京永城实信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在此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获取的赔偿款全部归北京永诚实信公司所有,北京永诚实信公司全权负责聘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维权费用,尊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合同及约定是明知的。故原审法院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北京永诚实信公司承担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尊诚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德春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代理审判员  秦 爽

书记员:荆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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