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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驾驶晋B222**号北京低速货车,在浑源县官儿乡西十字梁摘挡溜车过程中失控,车辆坠入路南深沟,致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范某受伤,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浑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驾驶晋B222**号北京低速货车,在浑源县官儿乡西十字梁摘挡溜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坠入路南深沟,致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范某受伤,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浑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某、范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韩某某、侯某某、范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浑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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