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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与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成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广灵县人。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12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驾驶悬挂×××号的广灵县英华学校接送学生车(焦某乘坐),由北向南行驶至广灵县焦山线7km+469M处与对向的白某某驾驶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15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广灵县英华学校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广灵县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证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车辆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证人白某1、宋某1、白某2、焦某、宋某2、宋某3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武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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