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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罪犯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文盲,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2)神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忻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审判长:高存慧
审判员:赵成
审判员:王之学

书记员:宁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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